申报安排就业情况审核即将结束,不要忘记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这些问题抓紧看!!
问题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问题(京残发〔2018〕26号)》有关规定,用人(工)单位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问题二: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答:用人(工)单位招用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
1、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
2、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工资;
3、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4、本年度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缴纳了。
问题三:用人(工)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按以下标准申请岗位补贴:
1、 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补贴,不足年的按月计;计算公式如下:
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的规定条件月份数。
2、 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补贴,不足年的按月计;
计算公式如下:
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的规定条件月份数。
(二)按以下标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工)单位招用持二代《残疾证》及(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智力、精神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简称三类残疾人),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工)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可申请享受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3、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问题四:用人(工)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没有期限要求?
答:有,申请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问题五:用人(工)单位超过申请期限能否再进行申请?
答:用人(工)单位未在规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视为自行放弃,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问题六:以劳务派遣方式招用残疾人的,如何确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的申请单位?
答:劳务派遣方式就业残疾人的补贴申请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单位。
问题七:补贴资金由谁发放?何时发放?
答: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补贴申请次年第一季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工)单位。
问题八:岗位补贴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
答: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